招聘条件
(一)报考者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体能、身高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进行;
4.本次招录人员男性优先。年龄为20周岁(199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以上,35周岁(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内地户籍优先;
5.高中及以上学历,大专及以上学历优先;
6.具有招聘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招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吸毒史的;
3.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4.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5.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有被判处死刑、正在服刑、在境内外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6.有纹身和体表检查、体检不合格及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