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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近几年天津市公安局招聘辅警考试的笔试考查情况来看,笔试一共两个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是考查《职业能力测试》。专业科目是考查《公安基础知识与法律知识》。对于《公安基础知识与法律知识》,在备考过程中,要把握一些常考知识点,这样容易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公安基础知识部分
常考知识点1: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的性质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考点分析】注重关键词的记忆。国体,也称为国家性质。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家性质决定警察的性质,所以我国公安机关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对于武装性质这个关键词而言,如果写成武装力量,就是错误的描述,因为我国的武装力量包括解放军、武警、民兵组成,不包括警察。另外复习时要注意,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不属于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只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常考知识点2: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从调整国家最基本的政治关系的作用来看,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
【考点分析】注重民主和专政职能的关系。首先要掌握两者针对的对象,民主的对象是人民。专政的对象是敌人。如张三闯红灯,交警对其罚款,这体现公安机关的什么职能呢?体现的是民主职能。因为民主职能主要是社会管理的职能。其次掌握二者的关系,专政职能是实现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发挥专政职能的社会基础。二者地位描述不可混淆,要进行准确记忆。
常考知识点3:公安机关的宗旨
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法律知识部分
常考知识点1:法的特征之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性。
【考点分析】法的特征是比较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如国家强制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3个特征。国家意志性一般针对的题干描述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国家强制性一般针对的题干描述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普遍性一般针对的题干描述是法具有普遍约束力。所以在做题时要仔细审题,对号入座,进而选择匹配的选项。
常考知识点2:法的渊源之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省一级和设区的市一级人大和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省一级和设区的市一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考点分析】重点掌握制定主体。简单来说,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省、市两级人大和人常。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省、市两级政府。
常考知识点3:法律关系之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构成要素为主体、内容和客体。
【考点分析】重点掌握构成要素的种类。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其中,智力成果又称为精神财富或者非物质性财富。
【试题练习】(判断题)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现了国家强制性的特征。
【中公答案】错误。解析:题干描述的内容所体现的法的特征是国家意志性。故本题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