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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抵权简析

2019年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抵权简析

中公警法考试网 | 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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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民法物权法中的一大重点,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的物给债权人的债权做担保使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的制度。其中抵权是比较容易发生理解误区的点也是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较难的部分,试题人一般会和质权或者留置权或物权变动等结合在一起设计成案例题进行考察。本文旨在通过对抵权和的全面解读,帮助考生能够在题干较长的案例题中避开有坑的选项后顺利破题。

一、抵权的概念

抵权,抵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就其性质而言,抵权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意定担保物权,意味着担保人和债权人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就抵财产、日期、范围等自行进行协商,且不用转移担保的标的,eg.生活中常见的就是和银行之间的抵合同,将房子抵给银行后,抵人仍然能居于房中,因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权人可以与抵人协议以抵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抵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权人可以就该抵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Eg.二狗向小美借了20万元并签了借款合同,为了确保这20万债务能如期偿还,两人又签订了一份抵合同,合同约定如到期二狗不能偿还该笔借款则小美可以将二狗价值50万元的汽车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这笔借款。优先受偿则是指即登记过的抵权优先于没有登记过的抵权,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二、抵的财产

三、抵合同和抵权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