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招聘辅警,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用人计划;
(二)发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察;
(五)体能测评;
(六)体检;
(七)政治考核;
(八)公示;
(九)签订合同。
根据岗位性质和特点,可对前款规定的招聘程序进行简化或对前款规定的第(四)项至第(七)项顺序予以调整。
第八条 招聘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招聘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体能测评、体检的相关标准;
(六)其他须知事项。
第九条 招聘特殊岗位辅警,如需调整资格条件,须由本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特殊岗位辅警的招聘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不得设置与招聘岗位无关的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