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名
(一)报名时间。2020年1月21日至22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2时至5时。
(二)报名地点。宜宾市公安局技术大楼1楼大厅(宜宾市叙州区蜀南大道东段27号)。
(三)报名要求。报名者应持《宜宾市公安局“两海”分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考信息表》1份(见附件2.需事先自行下载,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表》的各项内容;除报名人签名处为手写外,其余内容均需打印,并粘贴1寸免冠正面证件照片)及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其中,户口在外市但居住地为宜宾市的,需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或居住证明)、毕业证及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同底版1寸免冠正面证件照片2张。
其中,属于优先聘用的,请携带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符合优先招聘条件但不提供相关依据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招聘条件。
《报考信息表》需严格按照样表提示格式打印,不按照要求填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存在歧义的一律不受理报名。报考人员报名时所提交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被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的责任由考生自负。报名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四)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包括资格初审、面试、考察工作中的资格确认等环节。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始终,在任何一个环节中发现应聘者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
(五)领取《准考证》。报名人员经资格初审合格后,在报名地点当场领取《准考证》。《准考证》请妥善保管,在以后的考试、体检等环节中均会用到。逾期未领取或遗失《准考证》而影响考试的一切责任由报名者自负。
四、考试
考试分为体能测评和面试。
(一)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为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所有项目的测评次数均只有1次。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分组及年龄按本人体能测评的当日日期计算。具体测评标准见下表:
合格标准 |
||
30岁(含)以下 |
31岁(含)以上 |
|
男子勤务职位 |
≤4分25秒 |
≤4分35秒 |
男子文职职位 |
≤4分35秒 |
≤4分40秒 |
女子勤务职位 |
≤4分20秒 |
≤4分30秒 |
女子文职职位 |
≤4分30秒 |
≤4分40秒 |
体能测评成绩将于体能测评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三江人才网上公布。体能测评不合格、缺考及在体能测评中自动放弃的考生,不得进入下一招考环节。
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时间、地点及结果的公布,请关注中国三江人才网的通知。
(二)面试。按照报考职位招聘名额的3倍,按体能测评所用时间从少到多的顺序依次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若最后一名的体能测评用时并列,并列人员一并进入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面试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其中,各职位招聘名额与参加面试人数之比一般不得低于1:3.对于达不到1:3的职位,所有体能测评合格人员均进入面试,相关职位招聘名额由宜宾市公安局“两海”分局视情况统一调剂或合并。
面试时间、地点及面试成绩的公布,请关注中国三江人才网的通知。
五、体检、考察政审与聘用
(一)体检。根据考生面试成绩,按照职位招聘名额,从高分到低分分职位等额确定体检人员(若最后一名成绩并列,体能测评用时较少的考生进入体检)。
除本《公告》第二条“招聘名额、范围及条件”第三款“招聘条件”第六项“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明确规定的事项外,其余体检项目、标准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执行。体检费用自理。
体检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结果不合格的,不能进入下一招考环节。
(二)考察政审。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人员的德才表现进行全面考察。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提供的报名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并作出考察合格与否的结论。
因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职位依次递补。
(三)拟聘公示。考察合格人员名单在中国三江人才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问题反映或所反映问题经查证后不影响聘用的,确定为拟聘人员;对反映有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
(四)聘用。公示后无异议者予以聘用,并按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具体工作岗位由宜宾市公安局“两海”分局统一安排。
体检时间、集合地点及考察政审事项的公布,请关注中国三江人才网的通知。
六、纪律、监督与注意事项
(一)凡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有关通知,未按有关规定参加体能测评、面试、体检或考察政审的,均视为自动弃权。
(二)招聘工作的相关信息、通知在中国三江人才网公布,请考生及时关注和查询。因考生本人原因未及时关注相关通知造成失去考试、招聘资格的,由考生自行承担后果。
(三)报考者要遵守本次招聘考试的相关纪律规定,对于作弊或在报名现场、考场、体检场所等地扰乱工作秩序的,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严肃招聘纪律,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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