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县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要求,推动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有效衔接,结合工作实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黄平县公安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留置专业看护队伍辅警人员14名。为使本次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黄平县公安局2021年公开招聘留置专业看护队伍辅警简章》(以下简称简章)。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聘工作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方法进行。严格执行发布招考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合同签订等各项程序相关规定。招聘工作在县纪委、县监委的指导下,由县公安局组织实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办、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二、招聘计划及岗位
本次共计划招聘留置专业看护队伍辅警14名,其中男性11名、女性3名。性质为县聘合同制留置专业看护辅警,主要职责为执行留置看护及应急处突、交通管理等相关勤务。
三、招聘对象及报考资格条件
(一)招聘对象
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退伍军人可放宽到初中学历。
(二)报考资格条件
1.具有贵州省户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2003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6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纹身,无重度平跖足,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男性身高不低于1.65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5米。
5.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列入2021年征兵服役的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
3.曾被开除公职或在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
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期限内的。
5.不符合招录对象、报考条件或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6.任职(工作)或服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7.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或有吸毒史的。
8.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
9.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合同的。
10.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11.截止2021年7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未满的。
12.截止2021年7月在读的普通高等教育非2021届毕业生或服现役人员。
1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14.法律法规明确不得报考的。
四、岗位职责和报酬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聘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事业单位和国家公务员身份。建立劳动关系后,聘用人员按照《黔东南州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一)岗位职责
留置专业看护队伍辅警的主要工作职责为:留置专业看护及相关勤务工作。
(二)报酬
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1570元,期满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工资按照“看护队员缴纳‘五险一金’后,到手工资2800元”标准计算。如果上级有文件要求调资,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文件执行,试用期满后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试用期执行试用期工资,按规定统一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基本社会保险,个人部分由个人缴纳。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1年9月1日9:00至9月10日16:00时止(节假日除外)。
2.报名地点:黄平县公安局政工室(409办公室)。
3.报名方式:统一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请认真阅读《简章》中所规定的招聘对象、条件以及不得报考的情形后填写《报名信息表》,若考生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委托他人报名,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考生本人填写,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
4.资格审查:由现场报名工作人员对照《简章》和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报名结束经资格审查合格者,准予考试。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工作过程,如报考者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通过资格审查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者招聘资格。若在聘期发现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通过资格审查聘用的,一经查实,一律辞退。
报名人员应确保所留联系电话准确、畅通,因所留电话不准确或因考生原因造成无法联系影响考试的,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5.报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如实填写的《报名信息表》、居民身份证和最高学历证书(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同底1寸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片3张,报考人员系退伍军人,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报考人员如有工作单位,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原件;
(3)报考人员系全州公安机关在职辅警人员,须提供县(市)级公安局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原件,其中同意报考证明应说明参加辅警工作的具体时间。
6.加分:在综合成绩中加分。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须在现场报名时填写《加分申请表》(附件3)申请加分,经审查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在综合成绩中予以加分。报名工作结束后,尚未办理加分手续的报考人员,视为放弃加分。
(1)立功受奖的,中央、省、州、县党委政府以上表彰依次加2、1.5、1、0.5分,有部队表彰的参照加分;
(2)应、往届警察院校公安类专业的毕业0.5分;
(3)现在职的公安、法院、司法、检察院辅警(协勤)人员1分;
(4)从事过看护任务的退役武警战士、退伍军人加1分;
(5)具有以上多项加分的不累计,以最高加分项计算。
(二)招聘岗位计划与报名人数达到1:3的比例方能开考。达不到此比例的岗位,其招聘计划予以减少或取消。招聘计划数取消的,报考该岗位的考生于9月10日下午16:00改报完毕,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