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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工作,建设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消防救援队伍,依据《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员招录工作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招录标准,坚持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招录工作由应急管理部统一部署,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政策指导和提供服务。

第四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成立由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等组成的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负责招录具体工作。

第二章 招录条件与范围

第五条 消防员招录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志愿加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四)年龄为18周岁以上、24周岁以下;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和心理健康;

(七)具有良好的品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优先招录。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26周岁;对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经应急管理部批准年龄还可以进一步放宽。

第七条 消防员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主要从本省级行政区域常住人口中招录,根据需要也可面向其他省份招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