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审核确认并同意,现将禹城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如下:
一、法定行政执法主体:(32个)
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禹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禹城市教育和体育局
禹城市科学技术局
禹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禹城市公安局
禹城市民政局
禹城市司法局
禹城市财政局
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禹城市自然资源局(禹城市林业局)
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禹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禹城市交通运输局
禹城市水利局
禹城市农业农村局(禹城市畜牧兽医局)
禹城市商务局
禹城市文化和旅游局(禹城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禹城市文物局)
禹城市卫生健康局(禹城市中医药管理局)
禹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禹城市应急管理局
禹城市审计局
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禹城市城市管理局)
禹城市统计局
禹城市医疗保障局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禹城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禹城市税务局
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禹城大队
德州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
禹城市民族宗教局
禹城市国家保密局
禹城市档案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个)
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禹城市气象局
禹城市烟草专卖局
中国人民银行禹城市支行
市政府组成部门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三)在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中央驻地方垂直管理的机构对其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可以自行确认公布,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五)今后,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禹城市司法局
2019年12月30日
原标题:禹城市司法局关于公布禹城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yuchengshi.gov.cn/n834463/n30407539/c52560060/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