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多选题)
A.房屋应归甲所有
B.房屋应归乙所有
C.抵押合同有效
D.抵押权未成立
参考答案
【考点】非因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抵押权的设立
【答案】BCD。解析:《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属于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本题中,乙自仲裁裁决书生效时即取得房屋所有权,乙虽未办理过户登记,甲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根据区分原则,乙在办理宣示登记之前,即将房屋给丙设立抵押权,虽抵押权不能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C项正确,当选。
《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乙虽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但由于未经宣示登记即将房屋抵押给丙,不发生物权效力,丙的抵押权未设立。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