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________决定。
A.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B.上级检察机关检察长
C.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D.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 下列人员中不能充当辩护人的是:
A.律师 B.被告人的监护人
C.本案的证人 D.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人
3. 下列不属于刑事诉讼证据的是:
A.证人证言 B.鉴定意见 C.书证、物证 D.测谎结论
1.【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故本题答案为C。
2.【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因此不能充当辩护人的是本案中的证人,故本题选C。
3.【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故本题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