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哪些关于刑事速裁程序的说法是错误的?
A.刑事速裁程序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B.刑事速裁程序一般应当当庭宣判,视案情也可以不当庭宣判
C.刑事速裁程序不能采用合议庭的审判组织形式进行审理
D.刑事速裁程序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考点】刑事速裁程序
【难度】★★
【答案】A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据此,刑事速裁程序只能适用于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A项说法错误,当选。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据此,刑事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应当当庭宣判。B项说法错误,当选。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故本题选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