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夫妇均为外地来的务工人员,格外重视子女教育,某开发商开发“珠江绿洲小区”,在其销售资料和宣传广告中声称本小区是“双学区”房,业主子女可就读于本市重点实验中学,为满足子女就读重点实验中学的唯一目的,丁某夫妇向开发商购买一套总价120万元的房子。交房后,丁某夫妇才知道“珠江绿洲小区”并非学区房,开发商属于虚假宣传,其子女也不能入读本市重点实验中学,于是起诉至法院。以下选项错误的是:
A.丁某夫妇可以开发商欺诈为由要求惩罚性赔偿,主张开发商赔偿不超过240万元的赔偿
B.丁某夫妇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
C.丁某夫妇可以解除合同
D.丁某夫妇可以开发商欺诈为由撤销合同,并追究开发商的缔约过失责任
【考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惩罚性赔偿;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难度】★★
【答案】A
解析: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本题不属于开发商惩罚性赔偿的类型。A项说法错误,当选。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以上所述,丁某夫妇可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根据题干所述,丁某夫妇购买“珠江绿洲小区”房屋的唯一目的就是满足其子女就读重点实验中学,然而由于本小区并不是学区房,导致丁某夫妇购买本小区房屋的目的得不到实现,开发商属于根本违约,故丁某夫妇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根据题干所述,开发商涉及虚假宣传,也就是丁某夫妇与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就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形,因此丁某夫妇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是一个存在欺诈的可撤销的买卖合同,因此被欺诈方丁某夫妇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并向开发商主张缔约过失责任。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故本题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