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题
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梦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李四认缴出资为12万元。公司成立后,李四与其妻子王五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交易价格为2万元。李四指示董事赵六由公司将款项转出,但该笔交易并未发生。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四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B.公司可请求李四返还2万元
C.公司可请求赵六对2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D.公司有权对李四除名
参考答案
【考点】抽逃出资
【难度】★★
【答案】ABC
解析: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A项正确,当选。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C两项正确,当选。
对股东的除名行为适用于未履行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行为,本案中,李四抽逃的是部分出资,而非全部出资,因此不能对李四除名。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