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男)和张某(女)是夫妻,育有一子刘小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以个人名义向甲借款100万元用于交纳刘小小出国留学费用,未约定利息。后债务到期,张某未还。请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债务是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B.该债务是个人债务,应以张某个人财产清偿
C.该债务是共同债务,甲可以要求刘某和张某连带清偿100万元及利息
D.该债务是共同债务,甲只能要求刘某和张某分别清偿50万元
【考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偿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难度】★★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可知,夫妻共同债务,原则必须“共债共签”,但若是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债,数额较大的,原则上认定为个人债务,但若所借之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题中,张某虽以个人名义借钱,但其所借之债用于子女抚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A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本题中,张某所借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刘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各承担50万元的责任,且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所以甲作为债权人,不能主张利息。C、D两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