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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2012/三/59)
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考点】代位权;债的基本原理
【答案】ABC
解析:《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在代位权的法律关系中,存在三项债,即原债、次债和代位之债。本题中,该三项债体现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甲公司和丙公司的债的关系。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之诉,丙公司可以主张三项抗辩,即原债、次债和代位之债本身的抗辩。A、B、C三项正确,当选。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代位之诉中,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而非共同被告。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