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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练习】(多选)2.甲某早年丧偶,女儿常年在国外工作生活,退休后由保姆小芳(30岁离异带一小孩)一直照顾甲某,虽然小芳对甲某照顾不周但甲某心里仍感激小芳陪伴着自己的晚年生活,甲某考虑到小芳离异又要养活小孩,生活不易,便在自己所有的房屋上为小芳设立了居住权。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甲某为小芳设立居住权体现了自愿的基本原则
B.甲某为小芳设立居住权的行为是有效的
C.小芳居住该房子,应当为甲某支付少量房费
D.甲某死后其女儿有权将小芳及其孩子赶出该房屋
【中公答案】CD。解析:《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本题中小芳照顾甲某不周,甲某仍要为小芳设立居住权,体现了自愿原则,故选项A正确;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题中甲某为小芳设立居住权的行为符合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故选项B正确;《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故选项C错误;《民法典》第370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本题中小芳的居住权还未消灭,因此小芳仍可以和她孩子在此房屋内居住,故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D。
【考点点拨】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居住权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之间的问题,以及设立居住权有偿无偿的问题,大家在复习备考时,可灵活理解设立居住权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之间的联系,也可重点识记居住权相关法条原文。此部分考查内容常见于理解型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