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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公司各自独立发明了相同的节能型电冰箱。甲公司于2015年6月申请发明专利权,专利局于2016年12月公布其申请文件,并于2017年12月授予发明专利权。乙公司于2015年5月开始销售该种电冰箱。丙公司于2016年12月看到甲公司的申请文件后,立即开始制造了10000台相同的电冰箱,全部出售给丁专卖店,丁专卖店在2017年12月前卖出了6000台该种电冰箱。2018年1月,甲公司起诉乙、丙、丁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关于甲公司的诉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甲公司的专利权无效,则法院应中止诉讼
B.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制造销售的电冰箱在技术上与乙公司于2015年5月开始销售的电冰箱完全相同,法院应认定丙公司的行为不侵权
C.丙公司制造10000台电冰箱的行为不侵犯甲的专利权
D.如果甲的专利权有效,则丁在其专利授权后不可以再继续出售剩余的电冰箱,否则将侵犯甲的专利权
【考点】现有技术抗辩;临时保护制度;无效宣告制度
【难度】★★★
【答案】BC
解析:根据《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发明专利侵权纠纷,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据此,乙公司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甲公司的专利无效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A项错误,不当选。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乙公司在2015年5月开始销售该种电冰箱,已经以使用的方式公开了该种电冰箱的技术方案,因此,该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如果丙公司可以证明自己制造销售的电冰箱在技术上与乙公司于2015年5月开始销售的电冰箱完全相同,则属于现有技术抗辩,不构成侵权。B项正确,当选。
《专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甲公司自2017年12月获得专利权,在此之前未经甲公司许可的制造、销售行为不侵权。C项正确,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发明专利公告授权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在本条第一款所称期间内已由他人制造、销售、进口的产品,且该他人已支付或者书面承诺支付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适当费用的,对于权利人关于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侵犯专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丁专卖店对于临时保护期内未销售完的电冰箱,支付合理费用或书面承诺支付合理费用后,就可以继续销售,不侵权。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