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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父去世,甲继承房屋一套,但未办理登记。乙看中甲父生前的房屋,向甲捏造其父生前愿意将房屋卖给乙的事实,甲受诱骗,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办理了预告登记。后由于甲经营需要资金,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A.因甲未办理登记,故甲将房屋出卖给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B.甲、乙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买卖合同,甲撤销合同的权利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C.若甲撤销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则预告登记失效
D.由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办理了预告登记,甲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考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的行使;预告登记的效力和失效
【难度】★★
【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故甲父去世之时,甲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甲将房屋出卖给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A项错误,不当选。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由上可知,甲撤销合同的权利受除斥期间的限制。B项错误,不当选。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同时,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因此,当甲撤销甲、乙之间的合同之后,预告登记失效。C项正确,当选。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预告登记后,权利人再次出卖标的物的,不会发生物权效力,但是不影响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故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