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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此外,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关于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
A.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
B.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
C.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
D.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
【考点】法人的设立
【难度】★★
【答案】BCD。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在本题情形中,拟设立的法人为“黄金黄研究会”,设立人为黄逢、黄现和金耘,与某科技园签署的商铺租赁协议是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如法人黄金黄研究会未设立,则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租赁某科技园商铺之民事活动,其责任由设立人承担,相关债权债务并不当然消灭。A项错误,不当选。
法人黄金黄研究会未设立,设立活动相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设立人承担,即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可向黄逢等三入主张,且该三人承担连带责任。B项正确,当选。
设立人为多人时,多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C项正确,当选。
设立人金耘以自己名义为设立法人黄金黄研究会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可以选择请求法人黄金黄研究会成立或者设立人金耘承担。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