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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
A.张某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
B.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
C.红叶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
D.红叶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
【考点】股东的查账权
【难度】★★
【答案】D。解析:《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知,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要书面提出要求,不能口头提出,A项错误,不当选;查账的请求应当向公司提出,不需先向监事会提出,C项错误;如果股东有不正当的目的,公司有权拒绝其查账请求,本题中,枫林公司与红叶公司都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张某同时是这两个竞争公司的董事,故红叶公司可据此认为张某的查账目的具有不正当性,D项正确,当选。
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本题中,张某的持股比例只有5%,没有达到公司法规定的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无权提议召开练市股东会会议,B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