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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甲将自己的汽车出租给乙。2019年3月,在乙租赁期间,乙在当地专门的销赃场所将车卖给不知情的丙,乙、丙当场一手交钱一手交车,但是未办理登记。2019年6月,甲发现丙正在使用该车,上前询问方知原委,甲向丙主张返还该汽车。关于以下选项,正确的是:(单选)
A.丙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B.若在乙承租期间,甲意欲出卖该车,则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C.甲可以对丙主张原物返还请求
D.乙、丙的买卖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
【考点】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原物返还请求权
【难度】★★
【答案】C
解析: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一即“受让人善意”,善意包括“不知道且无重大过失”。《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本题中,属于转让动产的场合,乙、丙是在当地的销赃场所完成交易,即使受让人丙不知情,也应认定丙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受让人丙不属于善意的受让人,丙不构成善意取得。A项错误,不当选。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故丙相对于甲而言,属于无权占有人,甲可以对丙行使原物返还请求。C项正确,当选。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可知,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本题中,甲、乙之间是汽车的租赁合同,故甲意欲出卖汽车,承租人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B项错误,不当选。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乙将甲的汽车出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乙、丙的合同不因处分人乙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而被认定为无效。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