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单选题)
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
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
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
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参考答案
【考点】故意伤害罪;法律拟制;被害人承诺
【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在虐待被监管人员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A项错误,不当选。
在非法拘禁被害人过程中,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的行为,是拘禁行为之外的行为,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后段规定,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论处。B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即使经其同意,也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C项行为人成立故意伤害罪。C项错误,不当选。
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条件包括: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并且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与范围具有理解能力,基于被害人真实意思而承诺,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经承诺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承诺者既承诺行为,而且承诺行为的结果等。本题中,截断1节小指头属于轻伤,对于轻伤的承诺有效,被害人基于真实意志作出承诺,其承诺具有有效性,行为人不成立犯罪。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