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殴打丙,致丙长期昏迷,乙在案发后潜逃,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题)
A.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甲、乙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对故意伤害丙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D.如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法院应准许并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参考答案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ACD
解析:A项所述被害人丙昏迷后,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均为丙的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本题中乙在案发后潜逃,不得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而且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造成的物质损失。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造成的物质损失,也不属于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因而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C项说法正确,当选。
根据《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法院应当将赔偿情况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D项说法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