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题)
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参考答案
【考点】重整程序
【答案】D。解析:股东甲有权申请重整,但作为战略投资者乙的投资承诺在性质上属于具体的重整方案。《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A项错误,不当选。
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法院对于重整有决定权,债权人的反对意见可以通过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来体现,其反对不能阻止重整的开始。B项错误,不当选。
第七十三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重整期间管理人可能向债务人移交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也可能归债务人,但管理人并不因此辞去职务。C项错误,不当选。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则重整程序终止,此为重整程序终止较为特殊的规定。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