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任程序,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听证员队伍,根据上级院听证员工作相关规定,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公开选任听证员,建立听证员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员选任
听证员是指在人民检察院案件办理过程中,受邀参加案件听证活动,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意见的中国公民,包括按照规范程序选任并纳入检察院听证员库管理的听证员以及其他参加听证活动的听证员。
(一)选任名额
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第二届听证员拟选任30名,候选人数不低于36名。
(二)选任条件
从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选任听证员: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年满二十三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行政区域内。
(三)禁止选任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
2.被开除公职;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职务;
6.其他有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四)限制选任情形
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五)听证员任期
听证员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不得同时被选任为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
(六)人员构成
选任过程中注重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具有法律、医学、环保、财经、建筑、心理、知识产权、电子信息等专业知识的人员。
(七)选任程序
听证员选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选任公告,接受报名;
2.审查参选人报名材料,确定候选人;
3.对候选人进行考察,确定拟任人选;
4.公示拟任人选,作出选任决定。
(八)选任方式
1.采取个人自愿申请、单位或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大理州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听证员参选人,或者商本院办案部门推荐参选人。
(九)报名方式与报名时限
1.本公告期限为20天,自 2025 年7月23日起至 2025
年8月11日止。公告期内,听证员参选人应当自行下载并填写《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自)荐表》,并提交相关材料,一般包括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所在单位意见、开具的三个月内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
2.报名方式:(1)网络报名:可以将推(自)荐表及相关材料发往邮箱:dlzjcyagb@163.com(2)现场报名:可以将推(自)荐表及相关材料交到大理州人民检察院124办公室。
联系人:大理州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张猛联系电话: 15877725862
谷钟慧联系电话: 15969099839
二、听证员审查、考察、公示及选任决定
(一)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对听证员参选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委托相关机关查询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
(二)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到候选人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社区等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面谈等多种方式,考察确定听证员拟选任人选。
(三)拟任人选确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批准后作出选任决定,颁发选任证书,通知听证员所在单位或组织,并向社会公布。
三、听证员使用和管理
(一)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各办案部门是听证员使用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听证员管理工作。听证员的使用和管理按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听证员职责听证员按照规定程序参加听证会,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在听证活动中保持中立,依法履行职责,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听证结果的公正性;
3.在听证会召开前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情况,了解法律和政策,按时参加听证会;
4.尊重听证参与人权利,保守听证活动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5.认真听取各方陈述,结合证言和证据进行判断,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提出听证意见;
6.积极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培训和交流活动,努力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三)听证员权利保障
办案部门应当在听证会召开前及时向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介绍听证案件相关情况、案件争议焦点和相关法律规定,并解答听证员提出的问题。
听证会结束后,办案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听证意见采纳情况、案件审查处理结果及理由告知听证员。
(四)听证活动保障
检察机关为召开听证会提供相应的场所、设备及相关安全保障设施。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由组织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根据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保障,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费用报销。
(五)取消听证员资格情形
听证员任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后,取消其听证员资格,并通知其本人,单位或组织推荐的,同时通知其单位或组织。
1.受到刑事处罚;
2.被开除公职;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4.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5.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6.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
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入选检察机关听证员库。
(六)决定出库
听证员任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其出库,并通知其本人:
1.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
2.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听证员;
3.接受听证会邀请后两次以上无故缺席;
4.存在不认真履行听证员职责的情形;
5.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听证员的情形。
原标题: 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公开选任第二届听证员的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dali.jcy.gov.cn/djkx/202507/t20250722_705630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