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规定,第一届自治区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任期即将届满,为了确保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有序衔接,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吴忠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25名,负责监督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二、选任范围
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面向全市党政群机关、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中央在吴企事业单位、在吴社会团体及中介组织工作人员和吴忠市辖区内社区(村)居民中选任。
三、选任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热心监督司法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有一定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热爱监督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3.下列公职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四、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五、报名事项
(一)报名方式
1.组织推荐。公民可以通过本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其他相关单位推荐报名。组织推荐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
2.个人自荐。公民也可以通过本人自荐报名。个人自荐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3.报名表格请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门户网站(网址:)的“通知公告”。
(二)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认真填报《人民监督员推荐表》或《人民监督员自荐表》,同时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表格中“推荐单位意见”或“工作单位或社区(村委会)意见”一栏须载明:报名人员的表现、报名人员有无“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况、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名人员须将报名表格及证明材料一并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邮递到县(市、区)司法局或吴忠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地址:吴忠市利通区利通北街50号吴忠市司法局,邮编:751100),以邮戳时间为准。也可将有关报名表格及证明材料制作成电子版,发送至报名指定的邮箱(),以电子邮件有效发送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六、审核公示
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选任条件和程序,吴忠市司法局将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择优选任,注重人民监督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突出人民监督员的群众性、代表性,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审核通过后,将在吴忠市主要媒体上公示拟选任人选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选任为吴忠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本公告由吴忠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吴忠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吴忠市司法局
2020年3月20日
原标题:吴忠市司法局关于选任第二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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