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司法厅财政厅《四川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达州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选任新一届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市级人民监督员55名,负责监督达州市辖区内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为方便工作开展,根据各地历年来案件数量、人口、地域、民族等情况,经与市人民检察院协商,并报司法厅审核同意,市级人民监督员名额分配如下:市本级直属10名、通川区7名、达川区7名(含高新区、东部经开区各1名)、万源市5名、宣汉县7名、大竹县7名、渠县7名、开江县5名。
二、选任条件
(一)申请担任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品行良好,遵纪守法,公道正派;
3.身体健康,年满23周岁(1999年4月18日以前出生);
4.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5.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得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或者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
5.因受惩戒被免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7.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年度考核不合格、本人申请辞任人民监督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丧失行为能力、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四)为方便工作,报名人员的经常居住地应在达州市范围内,并以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检察院作为定向单位。
(五)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
三、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本届任期为2022年7月至2027年6月(以具体任免时间为准),上一届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于2022年6月底自动届满。
四、主要职责
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依法监督,行使监督权并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巡回检察;
(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案件质量评查;
(七)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