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饶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选任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范围
本次拟选任听证员人选主要从饶河县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特约监督员,人民调解员、律师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公益组织及志愿者、行业协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中选任产生。
欢迎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报名。
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二、选任名额
本次拟选任听证员10名。
三、听证员职责
受邀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案件听证会,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听证员应当认真履行听证义务,遵守纪律,保守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四、听证员任期
听证员实行定期选任、动态管理,一般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
五、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 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
2. 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3.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不得同时担任两个检察院以上的听证员。
六、选任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2022年9月5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方式:
接受组织推荐报名和符合条件的个人自荐报名。
3.报名材料:
(1)经签名盖章的《饶河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登记表》或《饶河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推荐人选个人信息登记表》;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所获表彰或奖励的证明复印件;
4.报名途径:
报名者携带报名材料到饶河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大厅进行现场报名。
(二)资格审查
饶河县人民检察院对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在饶河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公众号上予以公布。
(三)组织评议
饶河县人民检察院组织评议,确定本院听证员拟任人选。
(四)公示
饶河县人民检察院确定选任人选后,将通过饶河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五)公布选任结果
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饶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任选决定,并将通过饶河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公众号向社会公布任选结果,统一颁发证书。
七、经费管理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由饶河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469-5622196
饶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9月1日
原标题:饶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文章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DfyKp0iip6JM1wc8hTYWs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