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利义务及法律保障
(一)权利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二)法律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四、选任程序
(一)候选人产生方式
1.随机抽选。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从辖区内年满28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直接向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向区司法局进行推荐。
(二)资格审查
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意见。
(三)确定人选
1.对随机抽选的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再次以随机抽选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2.对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可直接确定为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超过本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的五分之一。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可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四)公示、任命、宣誓
1.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
2.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3.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组织人民陪审员举行公开就职宣誓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