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任程序
(一)候选人产生方式
1.随机抽选。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辖区公安机关,从辖区内年满28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直接向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向区司法局进行推荐。
(二)资格审查
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意见。
(三)确定人选
1.对随机抽选的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再次以随机抽选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2.对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可直接确定为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如候选人超过26名的,可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四)任前公示
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由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组织就职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