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一)产生候选人
1.随机抽选: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从县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向县司法局提供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县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二)资格审查和征求意见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
(三)确定拟任命人选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从随机抽选且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74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同时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19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四)任前公示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公告、就职宣誓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公开举行就职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