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为群众提供多元便捷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向社会公开选聘诉前调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选聘职位及数量
1、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前调解员12人;
2、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沙河营法庭诉前调解员2人;
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钢屯法庭诉前调解员2人;
4、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新台门法庭诉前调解员2人;
5、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杨家杖子巡回审判点诉前调解员2人。
三、工作职责
积极参与矛盾排查化解、民商事纠纷的诉前调解等工作;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完成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和葫芦岛市连山区司法局安排的工作任务,并自觉接受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和葫芦岛市连山区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考核。
(一)开展案件诉前调解工作;
(二)开展诉前调解案件的事实调查等工作;
(三)协助法官开展诉前调解案件调解完毕后的诉调对接工作;
(四)开展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选聘条件
(一)担任诉前调解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有群众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
3、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备从事调解、法律、心理咨询等基层工作的相关经历;
4、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各人民法庭的诉前调解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户籍或居住地在连山区人民法院沙河营、打渔山、钢屯、新台门人民法庭辖区内的人员。
以下人员可适当放宽政策并优先聘用:
1.退休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司法行政干警、纪检监察干部、乡镇街道干部、社区工作者,年龄为65周岁以下;
2.律师、法律工作者,年龄为65周岁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诉前调解员:
1、受过刑事、治安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党籍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现任国家公职人员不列入选聘范围;
6、存在其他不适合担任诉前调解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