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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辽宁铁岭市清河区选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公告(10人)

2022辽宁铁岭市清河区选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公告(10人)

清河区人民政府 | 2022-07-02

为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强化诉前调解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诉源治理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专职人民调解员10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应聘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较高政治素养;

2.年龄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1957年7月1日至1992年7月1日(含)期间出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3.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热爱并善于做调解工作;

4.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素养;

5.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较强的沟通和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够熟练使用网络、电脑、手机;

6.清河区户籍或配偶为清河区户籍且本人在清河区居住一年以上人员,退休前在清河区工作人员。

(二)下列人员优先选任:

1.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律工作经历的;

2.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或其他职业资格的;

3.具有教育工作、妇女儿童工作、仲裁或街道社区等基层工作经历的;

4.退休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司法行政干警、纪检监察干部、乡镇(街道)干部、社区工作者和律师。

(三)有下列情形人员不予选任: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存在其他不适合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情形。

二、岗位职责及补贴待遇

(一)岗位职责。

1.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地点在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接受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的委派,开展案件诉前调解工作;

2.开展诉前调解案件的事实调查等工作;

3.协助法官开展诉前调解案件调解完毕后的诉调对接工作;

4.开展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与诉前调解相关的工作。

(二)补贴待遇。

1.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月调解结案4次,领取基础调解补贴1000元,在此基础上实行“一案一补”,根据调解案件的数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每增加调解结案一件,可领取100-200元不等的补贴;

2.为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年每人缴纳300元商业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