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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江苏省检察系统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检察官6人公告

2018江苏省检察系统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检察官6人公告

江苏检察网 | 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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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厅字〔2016〕20号)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江苏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苏政法〔2015〕23号)等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将组织实施2018年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拔职位

1.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岗位检察官2名;

2.苏州市人民检察院金融领域犯罪检察岗位检察官1名;

3.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检察岗位检察官1名;

4.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岗位检察官1名;

5.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岗位检察官1名。

以上职位中,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等级设置为四级高级检察官;设区市人民检察院为一级检察官;基层人民检察院为二级检察官。

二、选拔对象

本省注册登记的执业律师,驻苏或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学科研的专家学者。

三、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

2.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从业声誉良好或者具有优良的师德和学术品行,公道正派,能自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3.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检察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主办案件;

4.具备公务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5.具有全日制大学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

6.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3年9月30日后出生);

7.身体健康, 能够胜任检察院检察工作。

(二)资格条件

1.律师应具有在江苏省内登记注册的执业证书,实际执业不少于7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可分别缩短一年、两年执业年限;

2.法学专家应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从事法学教学或者科研7年以上,具有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可分别缩短一年、两年工作年限;

3.具有与报名职位相匹配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务及教学、科研经历;

4.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和表彰,具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的可优先考虑。

上述经历或任职时间,均计算至2018年9月。

(三)不得参加公开选拔的情形

1.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

2.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

3.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

4.受过党纪政务(政纪)处分的;

5.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6.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有不良记录的;

7.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检察官的其他情形。

四、报名

(一)报名方式及时间

报名采用现场报名或邮寄报名方式。

现场报名地点: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管理处(南京市宁海路73号);预约电话:,。

邮寄报名:报名人员将报名材料寄至南京市宁海路73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管理处(注明公开选拔),邮政编码:210024。

报名时间:2018年10月9日至10月18日

邮寄报名需于10月18日(以邮戳为准)前,以快递方式邮出。

(二)报名需提交材料

1.《江苏省公开选拔检察官报名推荐表》(见附件,自行下载),法学专家须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律师须经设区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

2.身份证、工作证(律师执业证书)、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学位证;

3.工作经历证明,证明具有报考相关职位的岗位工作经历,要加盖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设区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公章;

4.有代表性的论文、专著、获奖及荣誉证书等材料。

现场报名人员身份证、工作证、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复印留存后,原件审核后退还本人。

邮寄报名人员的学历证、学位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复印材料需加盖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设区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核对无异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