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民陪审员待遇
(一)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
(二)人民陪审员每参加一个案件的审理活动,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三)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五、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
岱山县司法局会同岱山县人民法院和岱山县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照选任公告要求,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提供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县(市、区)司法局提供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六、确定人选
岱山县人民陪审员名额为96名,今年拟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48名。岱山县司法局会同岱山县人民法院从随机抽选且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部分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同时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可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岱山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七、公示、任命、宣誓
(一)岱山县司法局会同岱山县人民法院、岱山县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经公示后确定的拟任命人选,由岱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岱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三)岱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应当公开举行就职宣誓。就职宣誓仪式由岱山县人民法院会同岱山县司法局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