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健全检察权运行外部制约机制,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经与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协商,东莞市司法局决定面向全市公开选任新一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职责
人民监督员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对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和第一、第二、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二、人民监督员任期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本届任期自 2022 年 6 月至 2027 年 6 月。
三、人民监督员的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培训、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表彰奖励、免除资格或者续任的重要依据。
四、选任机关和选任名额
东莞市司法局负责选任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32 名(含留任)。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不超过选任人员的 50%。在报名人数充足的前提下,确定合适比例保证人民监督员队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选任机关可以根据报名情况,对选任名额作微调。
五、报名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 23 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5.有确定的履职时间保障;
6.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4.已连续两届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