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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公安院校联考公安专业知识模拟题(七)

2021公安院校联考公安专业知识模拟题(七)

中公警法考试网 | 2020-11-04

根据以下情境材料,回答 1-4 题。

吴某与钱某有矛盾,一直伺机教训钱某。有一天,吴某在路上遇到,便上前辱骂。钱某转身想走,吴某便追骂钱某,钱某愤怒至极,扑上去打吴某,吴某大声说,“是你先动手的,我是被迫还手的”,突然拿出身上的一把水果刀,将钱某刺成重伤。

1. 根据案情,以下对吴某行为性质正确的判断是:(单选)

A.正当防卫 B.偶然防卫

C.相互斗殴 D.防卫挑拨

2. 如果钱某发现情况不妙,转身逃跑,吴某持刀追杀钱某。钱某路遇吴某六岁的女儿,遂上前掐住其脖子,要吴某住手。吴某不听警告,继续追上来,钱某于是将吴某的女儿掐死后逃走。这时钱某的行为性质是:(单选)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 D.故意杀人

3. 如果钱某到公安机关控告吴某,公安机关以无法证明钱某身上的伤是吴某所伤,通知钱某不予立案,可采取的方式有:(单选)

A.向做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B.向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C.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监督

D.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直接立案

4. 如果公安机关接受了钱某的控告,对吴某进行立案侦查。侦查人员调查发现,案发时王某在场。侦查人员对王某进行了询问。侦查人员下列做法中 不正确的是:(单选)

A.到王某的单位询问王某

B.到王某的住处询问王某

C.通知王某到公安局提供证人证言

D.通知王某到附近的一个宾馆提供证人证言

【参考答案】

1.【答案】D。解析:吴某先辱骂钱某,逼的其扑打自己,这种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因其主观方面不具备防卫意图,故不属于正当防卫。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D 选项。

2.【答案】D。解析:《刑法》第 20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故可以看出,正当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钱某若将吴某女儿掐死,则属于故意杀人。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D。

3.【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86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故钱某控告后若接到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可以向其申请复议。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A。

4.【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是证人所在的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方,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故本题中,公安机关若要讯问证人,可以在证人王某的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或者通知王某到公安机关作证。故 D 选项中通知王某到附近的一个宾馆提供证人证言是不符合规定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