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职责
1.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的14项内容。
2.紧急职业职责。《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3.公益责任义务。《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六、权力
治安行政管理权 |
1.治安行政处置权;2.治安行政处罚权; 3.治安监督检查权;4.治安行政强制权。 |
刑事司法权 |
1.立案权;2.侦查权;3.刑事强制权;4.刑罚执行权。 |
警械武器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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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状态处置权 |
1.紧急优先与紧急征用权;2.紧急排险权; 3.交通管制;4.戒严执行权。 |
七、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
1.领导工作;
2.公安机关事务综合管理工作;
3.指挥工作;
4.政治工作与公安队伍建设;
5.法制工作;
6.教育与科研工作;
7.警务保障工作;
8.专业工作(包括刑事司法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保卫工作、警卫工作)。
公安机关保卫国家安全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主要是通过公安专业工作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