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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海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报考指南

2019青海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报考指南

五、优惠政策

1.报考六个自治州州级机关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笔试总成绩加3分;报考六个自治州所属县(市)和大通县、互助县、民和县、化隆县、循化县及以下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

2.父母有一方现在六个自治州工作(或现户籍在六个自治州)满3年的汉族子女考生,报考六个自治州州级机关职位的,笔试总成绩按以下规定加分:满3年不足10年加1分,满10年不足20年加2分,满20年及以上加3分;报考六个自治州所属县(市)、乡镇机关职位的,笔试总成绩按以下规定加分:满3年不足5年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加4分,满20年及以上加5分。

3.报考定向考录职位的考生,笔试总成绩的加分政策,按上述二款加分政策执行。

4.退役士兵不报考定向退役士兵考录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加5分。

符合以上各项加分政策的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报名结束后,符合加分政策的汉族考生,请于2019年6月3日至6月12日(节假日除外),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父母一方的工作证明到报考职位所在州委组织部进行现场确认加分,未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现场确认的不予加分。拟加分人员名单,将在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公示,请考生及时监督和查询。

六、下列人员不能报考或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不得报考的人员:

(1)具备公务员身份人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现役军人;

(3)具有法律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吸毒人员;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在以往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7)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被辞退未满5 年的;

(8)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七、公务员报名的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八、学历的认定

《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考试顺利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在高等院校取得的学位证书和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报考公务员的所需专业。招录职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考生在进行资格审查时,所提供的学历证书难以甄别的,由省级以上教育或有认定资质的部门出据认定学历证明材料。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九、资格初审、复审

(一)资格初审及复审工作由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省直招录机关组织实施,报考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职位的考生资格复审由该系统省级单位负责。

(二)考生资格复审时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必须齐全、真实、有效,并与网上报名填写一致,否则视为弄虚作假。

(三)考生须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复审,非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资格初审及复审工作实行“谁审核、谁负责”责任制,因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工作失职,使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通过了笔试、面试,情节轻微的由招录机关负责解释,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在资格复审过程中遇到较大疑议的问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确定。

(六)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各招录机关对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要及时发出《青海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审核表》。

十、考生需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国民教育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生证以及所在院校开据的毕业证明材料。

(二)其他考生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所需有关证书等;往届毕业生毕业证、学位证暂扣在学校的,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的复印件并加盖毕业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同时要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招考职位要求考生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根据资格复审单位的要求,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或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获取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需提供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五)在我省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岗教师”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的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团省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认定。

(六)考生报名时须提供本人通讯联系方式。如要更改联系方式,报考省直机关(含垂管单位)的考生,向招录机关备案;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向报考职位所在地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考试科目和权重

面向社会考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位,笔试科目分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公安专业知识。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值各为120分,公安专业知识分值为100分。申论占笔试成绩4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40%、公安专业知识占笔试成绩20%。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4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保留2位小数。笔试单科缺考或成绩为零分的考生,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笔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笔试总成绩=(申论与行测成绩之和÷申论与行测满分之和)×100×80%+公安专业知识成绩×20%+政策加分。

面向社会公开考录的其他职位,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值各为120分,申论占笔试成绩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50%。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4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保留2位小数。笔试单科缺考或成绩为零分的考生,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笔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笔试总成绩=(申论与行测成绩之和÷申论与行测满分之和)×100+政策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