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三)一般应当具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9年6月至2002年6月期间出生)。
全日制法学本科毕业生或已与招聘(用工)单位建立用人或用工关系的,年龄可以放宽到35周岁(1984年6月以后出生)。
(五)身体健康。
(六)掌握速记等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
(七)具备招聘职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八)聘用后,服从分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招聘条件: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情形的。
三、岗位职责
聘用制书记员是从事审判事务性工作的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