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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书记员备考之二三事

江苏书记员备考之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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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毕业季,各位即将步入或者已经步入“社会人”行列的学员迎来了新一轮“金三银四”找工作的热潮,其中部分人将目光放到了江苏法检书记员的考试上。但目前大多数报考人员可能仅仅知道这个考试,并不十分明确考试内容及复习方式,故今天小编带大家简单梳理一下框架。

本次梳理共分为三个部分:书记员的定义及具体工作内容、理论备考需要注意的内容和综合复习侧重点的安排。

一、书记员的定义及具体工作内容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辅助性事项,如开庭的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卷宗、处理文书工作,司法统计工作,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工作,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调查以及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等。

所以书记员不是单纯的文字搬运工,也不是没有技术含量、打杂的人员,比如在法院开庭的时候书记员需要及时的记下法官所论述的论据及具体法条的内容,这就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对部分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及时准确的进行庭审留痕;再比如庭后对于卷宗材料的整理也要求了解相关程序法即三大诉讼法。因此,书记员的考试不可避免会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理论备考需要注意的内容

正常书记员考试分为两个部分考察:一个是速录字数,基本在90字/分钟及以上,这个是硬性要求,不达标即使笔试分数很高也没有面试机会;另一个就是笔试科目内容的考察。

笔试考察主要有:法理学,用以研究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这部分知识点理论性较强,其内容涵盖所有法律,学习时不可将自己思维局限在某一个部门法去进行理解,其研究的是法律的共性内容。其中比较重要并且出现频率较高的知识点可按以下思路记忆:什么是法(概念及特征)→哪些可以称之为法(法的渊源)→法的作用(规范作用及社会作用)→什么情况归法律管(法律关系)→怎样建设法治(法治国家)。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规定内容具有根本性及宏观性,故学习时格局放大,以大方向去理解,不包含细节内容规定,也就是涉及具体规定的不属于宪法,属于其他法律,如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权,但具体规定劳动者享有什么休息权及具体天数不属于宪法内容,属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具体规定。宪法考察内容有:国家制度(国体、政体、经济制度等)、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央国家机关。

刑法、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按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学习此三类部门法时,首先得分清社会关系属于其中哪一个部门法进行管辖,如欠债还钱属于民法,杀人偿命属于刑法,擅闯红灯属于行政法,分清部门法才有可能在选择当中选出对应法律关系;其次,部门法考试以案例形式出题居多,学习时光靠记忆不够,需配合题目进行理解和分析。

那么各部门法哪些需重点理解呢?可按以下先行简单学习:

刑法——什么构成犯罪(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排除事由)→故意犯罪达到形态(已完成或未完成形态)→有哪些常见罪(具体罪名,如贪污罪等)

民法——平等主体有哪些权利(物权、债权、人身权等)→权利受损维权(侵权责任承担)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主体如何管(具体行政行为)→被管之人不服如何维权(行政救济行为,如复议、诉讼等)

最后笔试还会涉及诉讼法即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其是用于规范诉讼活动的程序法。理论性较强,学习以记忆为主,理解简单但背诵压力大,各位学员在学习过程需要合理安排背诵时间,可按以下流程背诵:刑事诉讼——立案(法院、公安、检察立案范围)→侦查(重点是公安)→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等)→审判(记忆各种审判程序)→执行;民事诉讼——起诉(原被告是否适格)→开庭(回避、中止、终止等)→宣判(一审、二审等)

三、综合复习侧重点的安排

由于书记员考试有硬性通过的要求,因此在复习时最主要且必须达标的一个侧重点就是速录的练习,在此基础上,对于宪法、法理及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大部分以记忆性为主,建议在早晚安排时间背诵,效果较好;对于民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个部门法,宜在学过之后进行刷题训练,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