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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常考的法律模块有哪些?哪些内容需要侧重备考

书记员常考的法律模块有哪些?哪些内容需要侧重备考

【导语】中公警法考试网为广大考生提供2022年书记员备考技巧,考生可关注本站获取更多考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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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警法书记员考试都是广大学员关注考试之一,那么警法书记员考试中,法律主要包括哪些方面,以及在日常的学习过程中侧重于学习什么,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

首先来看,法律模块中包含了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门实体法,以及刑诉、民诉、行政诉讼等程序法,可以说在整个考试中,法律的考点涉及面比较广。

在这些法律之中,尤其是刑诉、民诉以及刑法和民法的考查概率较高,在这些法律中,很多细的知识点需要大家掌握。

比如,刑法之中常考的一个知识点是犯罪构成,还有一个是刑罚适用量刑情节,如立功、自首。

犯罪构成之中,涉及到对自然人年龄和责任能力的认定,需要大家着重把握最新修正案中修改部分。

自然人责任年龄分为四个阶段:不满12周岁、12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以及16周岁以上,每个年龄段对应所需要负责的犯罪罪名不同。

再说说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也被称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在一般自首之中,需要特别注意,它包含两部分内容,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属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在这里,本人其他罪行,指的是不同种类型的罪行,比如甲犯A罪,在执行期间,交代了B罪,才能认定为自首,而如果甲又交代了和A罪相同的罪行,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又比如民法之中,可能涉及到物权部分,所有权中的善意取得,亦或者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些都是需要注意的点。

尤其是年龄,刑法之中、民法和行政法之中,都涉及到年龄,需要大家及时做总结,将这些年龄区分开来,以防混淆。

当然除了这些以外,考试中也注重实操的分析,涉及到刑诉和民诉。

比如刑诉之中,非法证据排除、审理制度、以及证据类型、以及回避制度在书记员考试中考查较多,诉讼法的考查主要是以记忆性考查为主,如刑诉中的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因此在备考过程中要把握法律重点,这样才能够有效的提高备考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