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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书记员考试中法律知识框架梳理

湖南书记员考试中法律知识框架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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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南书记员的考试中,法律是比较重要的科目。结合过去几年的书记员考情来看,考试题型除了单选、多选、判断外,还会有主观题,包括案例分析或者简答。而考试内容大致分布如下:

首先是法理学。属于识记性与理解性相结合的内容,主要考查依法治国的相关内容,少量涉及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渊源、法与政党政策的关系。

其次是宪法,以记忆性考查为主。需要掌握宪法的四项基本原则,宪法的修改程序和历程,以及宪法的内容。宪法内容包括序言和正文的四章:第一章国家制度,需要知道国体、政体、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第二章公民权利义务,了解公民拥有哪些权利,并牢记这些权利的地位以及限制等。第三章国家机关,需要知道中国有哪些国家机关,记住他们的主要职权和关系。最后国家象征,了解哪些属于国家象征,以及其内容。

刑法是书记员考试中的重点章节。刑法总则重点考查刑法的空间效力、故意犯罪的形态、犯罪的排除事由、刑罚及适用,分则侧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比如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侵犯财产罪的考查(比如盗窃罪)的考查。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内容也应引起重视。与刑法相对应的程序法是刑事诉讼法,了解重点包括: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证据种类与非法证据排除、刑事强制措施、侦查手段、不起诉的条件、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速裁程序与未成年案件处理程序。

在行政法中,学习的重点有很多,需要牢记基本模式:官→管→民。其中官称为行政主体,管是行政行为,民是行政相对人。其主要考点包括:1.识记:公务员公职的取得与退出、公务员的奖惩与回避制度的内容;行政行为中行政许可的实施和撤销、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救济中如何寻找行政复议机关以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2.理解:行政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行政诉讼的被告确认。3.区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各个子原则的内涵,并能区分各个原则。难点在于区分行政处罚的三种决定程序,区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在不同的案例材料中准确判断行政复议机关;区分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对比区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理解行政赔偿的范围和赔偿义务机关。

劳动合同法考点较少:重点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争议、社会保险的险种。难点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工伤保险。

民法的学习和考查主要围绕民法典来进行,首先是民法典的颁布和生效时间、民法的六项原则。其次是民法典的内容,备考时可以围绕七个编来进行学习,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其中总则编中,重点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代理和诉讼时效;物权编搞清楚三大物权的区别,其中所有权重点掌握善意取得,用益物权掌握居住权,担保物权掌握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合同编内容较多,除了一般订立方式要约、承诺及要约邀请的区分外,风险转移和常见合同也是考点;人格权编考点较少,重点掌握法人的人格和常见人格的侵权方式;婚姻编重点了解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方式以及限制;继承编了解什么是遗产、继承的顺序即可;侵权编了解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

民事诉讼法中的重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地域管辖、委托诉讼代理人、证明责任的分配、人民法院调解、第一审普通程序、小额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难点在于:第三人、证明责任的分配、保全、撤诉、缺席判决、非讼程序等。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需熟记人民书记员的职责。

以上就是本次对法律部分知识点的梳理,望各位同学从细节做起,夯实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