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对招聘条件作如下设置:
(一)担任聘用制书记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和为人品行;
3.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法学类专业,含2023年应届毕业生(如果毕业时无法取得毕业证书的,视为自动放弃);2020年5月31日前进入我省各级法院工作的临时聘用在职人员,报考所在法院的,不受专业限制;23个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户籍人员或生源,专业可适当放宽(详见附件);已经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不受专业限制;
4.掌握速记等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
5.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2020年5月31日前进入我省各级法院工作的临时聘用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上年龄计算时间截止至公告发布当月。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聘用制书记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
3.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4.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与报考法院正式在编干警存在回避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职务履行的亲属关系的;
7.配偶、父母在报考法院辖区内担任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的;
8.依据法律法规终身不得从事法律职业的;
9.具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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