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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天津市人民法院招录聘用制书记员公告(60人)

2020天津市人民法院招录聘用制书记员公告(60人)

(二)面试

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照岗位报名代码分别进行排名,笔试成绩相同的按照《综合能力测试》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综合能力测试》依然相同的排名并列。排名后,按岗位招聘人数1:3的比例依据笔试成绩排名确定进入面试人员,笔试排名相同的一并进入;进入面试的人数达不到1:3比例时,按照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

面试人员须在指定时间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由各招聘单位组织实施。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登陆报名系统进行缴费并打印面试准考证,面试报名费为45元/人。

资格复审时间:2020年11月5日至11月6日。具体时间及地点将另行发布通知。

资格复审材料:

1.网上下载打印的《2020年部分天津市人民法院公开招录聘用制书记员面试报名表》(见附件2)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及首页与本人页复印件)

4.学历证书及学历认证材料(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其他学历认证类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与招聘计划要求相符的证明材料:

(1)要求具有速录证的需提供本人速录证原件及复印件;

(2)要求具有相应年限相关工作经历的需提供本人参保明细或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实际用工单位出具的加盖用工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明原件一份(模板见附件3)。工作经历年限计算日期截止至2020年10月8日;

(3)要求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的需提供本人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学位网学位查询页面截图打印件。

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需按照招聘单位要求进行心理素质测评。测评结果不计入成绩,仅供参考。具体安排在笔试后关注报名网站统一通知,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心理素质测评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面试缴费时间:2020年11月9日9:00至11月11日12:00。

面试准考证开放打印时间:2020年11月12日9:00。

面试时间暂定为11月14日至15日,具体时间及地点详见面试准考证相关信息。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合格线为60分,面试达不到合格线的不具备录取资格。面试考试成绩确定后,当日内公布面试考试成绩,面试考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1位。(三)综合成绩确定

考试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综合成绩=笔试成绩(换算成百分制)*50%+面试成绩*50%,保留小数点后1位。

综合成绩将于面试结束3个工作日后公布,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查询。

(四)疫情期间考试须知

1、全体参加考试的考生均需下载《考生健康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见附件4),填报考试(包括笔试及面试)当日及考前14天的健康状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出行情况等有关事项,并于考试当日携带至考点交考务工作人员,未携带《考生健康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的考生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无法参加考试环节。

2、考生需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准考证、《考生健康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参加考试,证件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3、考生应于考前14天申领天津健康码,并于考前5天及时更新查询健康码,密切关注天津健康码颜色。考试当天天津健康码为绿码且健康状况正常,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的考生可参加考试;考试当天天津健康码为红码,以及考试前14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有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史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按照防疫有关要求配合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考试当天天津健康码为橙码,则应查明原因(可拨打进行查询),如因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所致,考生须自行前往医院排除新冠肺炎诊断,且考试当天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在各考点的隔离考场参加考试;如因治愈确诊病例所致,未满28天医学观察期的考生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如考试前个人天津健康码申报信息(如健康状况、旅居史等)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瞒报、谎报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

4、境内中、高风险地区考生应于考前14天前,前往低风险地区,按照目的地疫情防控要求纳入健康管理,原则上尽量避免跨省市流动,并确保考前14天内无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健康监测无异常,方可参加考试。如确实无法确保考前14天无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须提供抵津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中、高风险地区的界定可在微信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中“疫情风险查询”查询实时信息。境外抵津且满14天的考生,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疫情防控要求,在配合健康申报、完成集中隔离观察及核酸检测阴性之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当天需提供解除隔离证明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法满足上述疫情防控要求导致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视同放弃考试。疫情防控政策如有调整以本市发布的最新要求为准。

5、考试前,考生尽量不要外出,并注意个人卫生和防护,避免与国(境)外人员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的场所聚集。对于刻意隐瞒病情或者不如实报告发热史、旅居史和接触史的考生,以及在考试疫情防控中拒不配合的人员,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6、疫情期间,考生考试全程应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安排,遵守招聘单位疫情防控要求,除必要程序外应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并配合进行“津门战役”二维码扫描、体温检测、天津健康码出示、信息登记等防疫工作,以上条件均合格后方可进入考场。在考生进场、查验、如厕、离场期间,应按照工作人员指示行动,与他人之间严格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考试期间出现体温异常、呕吐、腹泻等症状时,按天津市疫情防控要求进行处理。

7、考生若提交虚假信息和材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8、其他准考证载明的相关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