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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书记员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练习题(4.18)

2024书记员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练习题(4.18)

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1~2题:

1.关于张某与甲、乙、丙的合同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5/三/89)

A.张某非电脑所有权人,其出卖为无权处分,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张某是合法占有人,其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有效

C.乙接受了张某的交付,取得电脑所有权

D.张某不能履行对甲、丙的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请求李某返还电脑和所获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5/三/90)

A.李某向乙返还所获利益时,应以乙所受损失为限

B.李某应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但可以扣除支出的必要费用

C.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如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答案

1.【考点】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善意取得;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答案】BCD。解析:《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对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当事人是否享有物权的影响。本题中,虽然张某只是通过租赁合同而占有电脑,但其与甲、乙、丙三人签订的合同作为债权行为仍然有效。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张某以买卖的形式将电脑交付给乙时,乙取得了对电脑的所有权。C项正确,当选。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标的物的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当张某不能履行其对甲、丙的合同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BCD。

2.【考点】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答案】BCD。解析:本题中,李某在明知自己不是电脑的所有权人时,其仍然恶意地将电脑出租给别人使用并收取租金,乙可基于不当得利要求李某返还其通过电脑所获的收益,并且返还的范围应当以李某取得利益时的数额为限。A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不当得利的返还规则,李某在返还收益时可以扣除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B项正确,当选。

本题中,李某拾得乙的电脑并未取得电脑的所有权,乙有权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李某返还电脑。C项正确,当选。

由于李某并未取得对电脑的物权,其对电脑的占有也是恶意的占有。当李某拒绝返还电脑时,李某侵犯了乙对电脑享有的所有权,故乙可要求李某对其承担侵权责任。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