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题)
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
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
1.【考点】埋藏物所有权归属;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善意取得制度
【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本题中,瓷瓶归埋藏人甲的祖父所有,甲的祖父去世后,由甲继承取得所有权。丙是发现人,不是所有权人。丙与丁买卖瓷瓶为无权处分,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A项正确,当选。
乙并不是埋藏物的所有权人,无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B项错误,不当选。
丙是发现人,不是所有权人。丙与丁买卖瓷瓶为无权处分。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规定,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该买卖合同有效。C项错误,不当选。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发现埋藏物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规定,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