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创作并在晚会上演唱了《不愧是我》。乙公司擅自将该歌曲上传到网络上供人免费下载。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哪些权利?
A.信息网络传播权
B.广播权
C.发行权
D.发表权
【考点】著作财产权
【难度】★
【答案】A
解析:甲创作并演唱该音乐作品,甲既是著作权人也是表演者,因此甲同时享有著作权和表演者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乙上传作品至网络的行为,本质是将音乐作品复制到网站服务器上,并让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下载该作品,属于侵犯甲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A项正确,当选。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广播权主要是控制对作品信号的利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利用信号的行为,因此没有侵法甲的广播权。B项错误,不当选。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的行使是转移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所有权,因此是基于物质载体的传播方式,但乙上传作品至网络的行为是无体的传播方式,没有转移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C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仅指第一次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因为甲在晚会上已经演唱了《不愧是我》,发表权已经用尽,所以乙公司没有侵犯其发表权。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