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三/6)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考点】共有;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答案】C
解析: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丙订立散伙协议对房屋产权作出安排,但是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完成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不能产生物权效力。A项错误,不当选。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法院判决丙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丙一直没有办理,此为给付之诉的判决。因此,房屋产权仍未发生变化,依旧归丙所有。丙死亡后,《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房屋所有权归丙的唯一继承人丁所有。B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
房屋赠与作了公证但是未办理过户手续,戊不是房屋所有人。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