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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宣判后高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县检察院未提起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罪名认定不当,量刑过轻,认为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将原判刑期改为六年
B.在维持原判罪名的情况下,将原判刑期改为六年
C.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将罪名改为抢劫罪
D.维持原判
【考点】上诉不加刑原则
【难度】★★
【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题中,仅有被告人高某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被告人高某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保护。
《高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对高某认定罪名不当且量刑过轻的,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改变审理认定的罪名,但不得加重其刑罚。A、B、D三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C。